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组成和委员选举办法
来源:  时间:2017-10-10  次数:

校办〔2014〕23号

 

第一章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和委员的产生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公平、公正、公开组成新一届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特制订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3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 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应当有2-3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不少于应选委员的1.2倍。经民主酝酿、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的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筹备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有效候选人选举产生。投票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每个学院至少有1名委员,学校设有的每个一级学科至少有1名委员。

第五条 获得过半数票数的委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委员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委员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委员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1.2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六条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1/2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二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和委员的产生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高水平平台的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的单数,应覆盖所有学科、专业。

其具体组成结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科研平台设置情况,在征询学院教师大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正高级职称,如正高级职称人员不足,可由副高级人员担任。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委员候选人名额,总数不得少于应选委员的1.2倍。

经全体教师大会选举,获得过半数票数的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委员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委员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1.2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荐各自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在第二届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新当选委员的任期为4年;而连任委员的任期分别为2年、3年或4年,其具体任期由连任委员自己通过抽签加以确定。第三届以后的每届委员的任期均为4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