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教授治学、学术自主原则,强化专家教授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河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议、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河南理工大学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3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应当有2-3名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处主任1人,专职秘书1-3名。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拨款,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科部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部,根据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自然科学学科部由自然科学学科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部由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各学科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学科部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师评聘、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医学伦理等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学术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均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其所辖学科、科研平台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学科部和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评定:
(一)学科、教师、教学与科研等学术事项年度建设计划;
(二)学校及向省、国家推荐重点建设的学科或科研平台,硕士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其申报材料;
(三)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所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报告;
(四)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和限项的教学与科研项目申报;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各级岗位教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太行学者人选或推荐人选,晋升高级职称人选或推荐人选;
(六)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或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调查材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学术处理决定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审议本单位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职称评聘初步人选;
(五)审议本单位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六)审议系(教研室)学术机构设置;
(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安排有关学术事项的工作;
(八)接受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学科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学校组成筹备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资格审查、监督实施、指导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筹备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长、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上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七条 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可按照学校规定的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届内增补。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没有规定事由不得被免职;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持科学真理标准,公正履行职责;
(三)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审议、讨论事项,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主任委员办理请假手续;
(四)接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五)对涉及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材料,其负责人受邀到会汇报、介绍情况。
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指定3-5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会议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主任委员或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加临时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或者进行通讯评审投票。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全程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必要时也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3-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成为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学术决策与咨询核心。
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议事规则,不断健全内部机制、规则,实现学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学术委员队伍建设,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学术道德标准与工作纪律,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信誉;
(四)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
(五)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六)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由校长签发后实施。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10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字〔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