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上午10时,科技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副司长顾金辉,中国科协宣传文化部副部长宋玉荣,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教授,介绍《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科技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吕静: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科技部工作和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介绍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众所周知,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2021年12月17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办、国办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新时代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任务和举措。为了更好地宣传报道《意见》,引导全社会更加支持和关心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非常荣幸地邀请到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先生,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先生,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副司长顾金辉先生,中国科协宣传文化部副部长宋玉荣先生,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先生,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教授,请他们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朋友们的提问。
下面先请相里斌副部长介绍《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有关情况。
科技部副部长 相里斌:
谢谢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科技创新工作和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科技伦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把科技伦理治理放在事关科技创新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加快推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各项工作。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按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部署,先后成立了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三个分委员会,推动相关部门成立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或者筹建地方科技伦理委员会;在完善制度规则方面,在《科技进步法》等相关立法中对科技伦理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制度性安排中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在强化伦理监管方面,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提出应急科技伦理审查原则,对新冠肺炎科研应急攻关项目开展全覆盖伦理审查,严守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受试者权益;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先后组织力量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的起草工作,与欧盟科技创新委员会联合举办中欧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研讨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推动科技向善,按照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部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科技界的意见,2021年7月还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21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并于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有助于推动科技界和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提升对科技伦理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对推动科技向善,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将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价值理念,彰显我国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三是强化系统部署,提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大举措。
《意见》一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是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在充分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
三是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五项基本要求。即:伦理先行,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的全过程;依法依规,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敏捷治理,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立足国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伦理体系;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
四是围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部署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第一项任务是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从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项任务是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要求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
第三项任务是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对科技伦理审查、监管、风险预警、违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特别是开展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通过科技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项任务是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对科技伦理的教育、培训、宣传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要求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鼓励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好贯彻执行。一是加强工作部署,完善部门、地方工作机制,明确分工,扎实推进。二是压实主体责任,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科技伦理管理。三是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科技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科技伦理的意识。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继续关心科技伦理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的认识科技伦理问题,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谢谢大家。
吕静:
谢谢相里部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
经济日报:我想问相里部长一个问题,这个《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相里斌:
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回答您刚才提出的问题。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常说一句话,科技是一柄双刃剑,科技发展越迅速,存在的风险就越大,造福人类的同时风险也存在。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伦理治理高度重视,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以及监管框架。科技发展自身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我们推动科技伦理治理、出台这个《意见》最主要的动力。此外,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比较晚,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制度体系也不完善,领域发展还不均衡,还没有办法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中国目前在一些领域科技发展已经走在了前沿水平,部分科技工作已经到了“无人区”探索发展的阶段,存在很多未知,怎么样能够更好地引导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创新的行为,是我们出台这个《意见》的现实需求。
鉴于以上原因,科技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和要求下,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这个《意见》,同时我们也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科技界的意见,这个《意见》出台的前期工作做的非常扎实,目前我们也选定了一些高风险的科技伦理领域,将来还会制定清单,这个清单会不断完善,目前重点关注的主要是生命科学领域、医药健康领域、人工智能领域等。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感谢相里部长刚才给我们介绍了《意见》全面的内容,能否再给我们提炼一下,《意见》值得关注的主要亮点。谢谢。
相里斌:
刚才把《意见》全面概要做了介绍,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出台有关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填补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空白,《意见》有很多内容需要逐步落实。归纳下来,这个《意见》突出的亮点大概有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明确了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科技伦理的原则,规定了科技伦理的治理要求,特别是彰显了中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第二方面是构建了我们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体制,包括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科技社团以及科技人员在科技伦理治理当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方面是制度建设,从规范标准、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对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作出了具体安排,很多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意见》是个顶层设计的意见;第四方面是系统提出了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和防控,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本人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从信息领域的科研工作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新技术不断出现,在促进社会发展,有利于人民的生活更加健康、更加幸福的同时,是否已经干扰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这方面确实有很多题目要研究。伦理原则、构建体制、制度顶层设计以及监管措施是《意见》的四个亮点。
中国日报:《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请问各类主体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方面有哪些职责?谢谢。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
正如刚才相里部长介绍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是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意见》的亮点。科技伦理治理涉及的面比较广,科技工作在哪里,科学研究在哪里,就有相关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参与的主体多,需要大家共同支持、共同参与。
首先从政府部门来讲,政府部门要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体制机制。2019年国家成立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科技部。伦理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的规范制定、审查、监管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还有各个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地方和各个行业本系统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第二,在管理主体上,从事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等创新主体承担了科技伦理治理的主体责任,对这些单位的要求是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的日常管理,健全全流程的伦理管理机制以及相关的审查和监督评价机制。同时还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活动进行主动风险研判,及时化解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并且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发挥好教育引导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社会团体还要加强伦理方面的学术研究,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加强伦理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的意识,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
第四,科技人员要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主动学习。我们在《意见》里提出来,对于各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要在教学安排里设置相关的伦理课程,科研人员入职教育的时候也要把科技伦理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践行科技伦理的原则,坚守底线。对于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作为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在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到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研究成果的时候,应当遵循有关的规定,严谨审慎。
健康报:我们知道医疗机构是开展医学研究的阵地,请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医学伦理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副司长 顾金辉:
感谢您的提问。医疗卫生机构确实是临床研究比较集中的地方,医学伦理研究也是科技伦理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科技伦理的先行者。刚才相里部长强调了卫生健康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在以下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是在医疗卫生系统率先建立了伦理审查制度和监管体系。2007年原卫生部印发了《涉及人的生命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16年10月修订后正式升级为部门规章,为保护医学研究受试者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建立了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技术指导体系。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全部建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指导属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
三是建立了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已经投入运行,医学研究相关信息向同行公开,接受社会和行政监督。
四是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四个省份试点试行,保护受试者权益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这次两办发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科技伦理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各个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深入贯彻落实,结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实际,持续完善组织结构,优化制度规范,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强化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尽快推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修订;二是切实发挥好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学会协会作用,强化技术指导和行业自律;三是加强监管和培训,进一步压实医学研究机构的主体责任,多措并举,提高伦理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地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更好保障研究参与者的权益,最终是让医学更好地造福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新社:相里部长,刚才您提到开放合作,麻烦您再展开谈一下怎么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开放合作。
相里斌:
科技伦理治理有国际性,有些行为基本规范是全世界科技工作者都要共同遵守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很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总体量目前是全世界第一,中国不只是参与,中国就是全世界科技伦理工作的一分子。
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方面,我们非常主动,非常开放,组织专家积极参与起草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建议书》起草过程中,我们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积极与欧盟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联合举办有关科技伦理、科研诚信方面的研讨会。中国发展的速度很快,科技创新进展也很快,我们不断地进入“无人区”,国际同行有这个需求,希望中国的科学家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一方面在国际交流合作、开放共享中互相借鉴经验,另一方面可以为世界提供中国的伦理治理方案和智慧。
光明日报:能否重点谈一谈科技社团和组织在《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方面的作用,最好举一点例子。
中国科协宣传文化部副部长 宋玉荣: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伦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并作出指示要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不仅有助于规范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学风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规避社会风险,对于我国深度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合作以及国际科技治理规则制定都有重要的意义。这次两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将科技类社团组织纳入了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保障、教育宣传方面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中国科协所属的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有211家,目前已经有中华医学学会等多家全国学会设置了科技伦理、科学道德方面的专委会或者分支机构,陆续制定了相关的科技伦理规范或者标准,中国科协也一直将维护学术出版伦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19年还发布了《科技期刊出版伦理规范》,对于期刊认定和处理论文发表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准则和规范性的指导。中国科协十届常委会专门设立了学风道德建设专委会,专委会的委员分别来自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法律界、企业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指导推动科协系统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和学风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下一步,中国科协将切实履行桥梁纽带的职责,深化学会治理的改革,积极发挥科技社团组织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作用,构建中国特色科技社会发展的新格局。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推动成立中国科技伦理学会,融合科技伦理与学风道德建设,广泛汇聚科学家、工程师、法学家、企业家等跨学科的专家力量,开展伦理道德规范制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国际间的交流对话,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上作出科协的贡献。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意见》当中提出了伦理先行的治理要求,能否介绍一下要求的具体含义?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
我们理解,伦理先行强调的是要提高科技伦理意识,在科技伦理方面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风险防范,把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通俗地讲,就是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既不能“干了再说”,不能为了创新放弃伦理要求,当然也不能把伦理问题泛化。正确的做法是,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在开展科技活动前首先要主动进行科技伦理的风险评估,对于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达到了科技伦理审查规范要求的,必须及时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我们要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要求,主动开展前瞻研判,加强监测预警,促进推动科技伦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并及时从规制上进行应对,着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法治日报:我们注意到《意见》中提出来要强化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我们想了解一下,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方面我们都有哪些具体的想法。
戴国庆:
《意见》要落实落地,审查和监管是重要的内容,你刚才提的问题非常关键。
作为审查来讲,前面介绍过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是一线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等,《意见》也是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明确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是审查的主体,要求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开展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有些单位目前还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条件,可以委托其他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开展审查。为了推动这项工作,将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的伦理审查中心。好多企业目前不一定具备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条件,区域性的伦理审查中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还将探索建立我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提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审查方面,对于科技伦理高风险的科技活动我们还增加了复核机制,加强监管。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之后,各个地方和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三是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审查,要建立应急审查机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中就建立了这种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下,审查的要求不能降低,但有些程序可以合并、简化,以达到提高效率和快速响应的目的。
四是对于国际科技合作的伦理审查也有专门的规定,中外合作双方两方面的伦理审查都要通过。对于合作中涉及到的高风险科技活动,也要按照刚才说的复核机制开展复核。
在监管方面,《意见》对监管体系作出了整体设计,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监管是政府部门很重要的任务,各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科技伦理的监管制度,明确职责和流程,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和本系统的科技伦理监管工作。
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科技活动进行全流程的科技伦理监管。科研人员有什么需求,开展什么活动,单位是最清楚的,因此单位本身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为了支撑监管,文件还提出要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结果要进行复核,凡是纳入清单的都要走这个程序。同时要建立伦理委员会和高风险活动的登记制度和相应的登记系统,这个系统是覆盖全国的,各级管理部门都可以看到从事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单位以及各个单位设立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在信息共享方面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监管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撑。
谢谢。
科技日报:第一个问题接着戴司长的问题问一下,《意见》里有提到生命科学、医学以及人工智能方面会制定相应的清单,这个清单大概什么时间会有消息。第二个问题,《意见》明确了五项科技伦理的原则,我们怎么样理解这里的内涵。
戴国庆:
清单研究已经作了部署,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方面是重点领域,我们委托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三个分委员会正在研究起草相关领域科技高风险活动清单,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年内将发布。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
《意见》明确了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刚才很多领导都谈到了它是科技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循和恪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
把增进人类福祉作为科技伦理的首要原则,表明增进人类的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也就是“科技向善”。而科技伦理的目标就是捍卫科学共同体沿着向善的轨道往前发展,在价值判断的维度来保障科技的发展方向,确保科技真正以人为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平和可持续发展。
尊重生命权利的伦理原则,包含了尊重人格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民法典里也有体现。比如医学领域里涉及人作为受试者的研究中,首先应基于这样的伦理承诺:开展研究是符合伦理的,受试者是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的,包括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保密权、隐私权等等。还应该考虑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给研究人员赋予了善待实验动物的责任,比如3R原则。
《意见》中也提出来我们要坚持公平公正,其实强调的就是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这些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的社会群体,防止歧视,防止偏见。比如涉及人的受试者研究中,受试者的选择应该公平公正,他的选择是出于科学设计的需要,而不仅仅是由于受试者妥协的姿态或者是他们可能存在某种脆弱性、易得这样的原因。研究的负担和受益的分配中的公平公正,应该强调不是由一部分人承担参与研究的风险和负担,另一部分人享用科研的成果。至于科研成果享用的公平公正,强调新技术的部署和使用,不应该仅仅由市场决定,比如医疗领域,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合作要优于对市场的考量,我们必须要确保人们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获得这样的新技术,能负担得起使用这样的新技术。
另外一个原则是合理控制风险,新兴的前沿技术发展让社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科学伦理关注风险,包括对个人的风险,对群体的风险,对社会的风险,乃至可能对整个人类的风险。在这条原则下我们要考量的不仅是技术安全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要关注到人们基于道德理念分歧带来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全面审慎地思考现代前沿新兴技术的功能,正如《意见》指出的,要具有前瞻性、负责任和审慎的立场对待新的技术,尤其是对人类自身存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极具争议技术的广泛应用的时候更是如此。
最后一个原则是保持公开透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渗透性,其与整个社会和公众都息息相关,建立利益攸关方合理的参与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都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里包含科学研发中可能由于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或者是使命冲突,会影响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因此保持公开透明是十分必要的。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使所有的研发工作置于阳光下,置于公众的视野中,置于公众的监督中。
伦理原则是人类科学共同体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文件提出的五项伦理原则跟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科学共同体的原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我们能跟国际科技共同体进行对话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些原则对于我们推动国际合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谢谢。
吕静: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对科技部工作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来源: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